張貼日期: 2026-09-02 14:44:48 點閱:8
說明:
一、 依據僑務委員會115年8月31日僑生輔字第1150502059B號函辦理。
二、 旨揭獎學金核發條件:
(一) 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三年級,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114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85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
(二) 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
三、 辦理獎學金作業如下:
(一) 申請學生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114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 請學校詳實審查並核對申請資料後,於115年10月2日(星期五)下班前將「核獎建議名冊」及「撥款清冊」(如附件)函送本會,並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原始可編輯檔)以電子郵件寄送僑務委員會聯絡人林郁君小姐(lyc1030@ocac.gov.tw),以利辦理審查及製作奬狀事宜。
(三) 相關審查資料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5年備查,不需另送僑 務委員會。
四、 如有任何問題,請逕洽僑務委員會聯絡人及電話:林郁君, 02-23272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