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書函影本及懲處原則Q&A各1份。
轉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及『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相關事項Q&A」
張貼日期: 2026-03-26 09:11:07 點閱: 561 (199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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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5年3月16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310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原書函影本及懲處原則Q&A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