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 張貼者 人事助理員 張貼至 2026-09-11止
張貼日期: 2026-08-26 14:08:07 點閱:25
一、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應附證件:
(一)子女第一次於本校申請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子女就讀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學雜費收據,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繳驗學雜費收據,如係繳交影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由申請人簽名;轉帳繳費者(含ATM轉帳、網路繳費及便利商店繳款),除附繳費收據(蓋有收款章戳)外,應併附學校繳費通知單。
(三)就讀夜間部(進修部)者,請附切結書(如附件)。
二、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三、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六)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七)「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減免學雜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