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
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115年3月1日生效。
張貼日期: 2026-03-04 14:31:52 點閱: 213 (1887.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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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申請表及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各1份。